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887号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林宝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戈,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金麟,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覃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谋求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后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的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广西置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庆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