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卢朝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014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朝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朝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朝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朝越(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1648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