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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532号

兰春龙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兰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532号罪犯兰春龙,男,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泸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179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春龙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