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洪(红)凯,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市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红卫,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市民。再审申请人梁洪凯因与被申请人梁红卫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洪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
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