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7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叶卫红。
被
申请人:凌洪凯。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凌洪凯与叶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37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叶卫红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卫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