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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563号

秦杰与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杰,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秦杰。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杰与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