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特69号
申请人:倪佳叶。
委托代理人:倪在林。
申请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1759号22幢金色港湾楼盘。
法定代表人:钱水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永其,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倪佳叶与申请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倪佳叶与申请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申请人倪佳叶与申请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平湖市金色港湾48幢2单元18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丁秀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