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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辖终108号

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荣,皮铁枚,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尹德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辖终108号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德荣,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皮铁枚,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原审被告尹德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本案原审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而非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湘022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红

代理

审判员  包 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菁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