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辖终108号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德荣,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皮铁枚,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原审被告尹德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本案原审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而非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湘022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红
代理
审判员 包 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菁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