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609号
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未到庭)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在娘家居住多,相互联系少,没有什么矛盾,原告上次起诉以后就没有见过被告,上次起诉是调解解决的,有2015年4月13日的调解书一份,之后没有跟被告在一起生活过,也没有协商过关于离婚的事。婚生女孩王某甲,2012年3月8日出生,现在随原告生活。如果离婚,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平时打零工,有收入,应依法负担抚养费。2012年5月份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一份调解书,作为证据。胡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婚生女孩王某甲,2012年3月8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有一个女孩,双方没有什么矛盾,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也为了双方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应正确处理意见分歧和矛盾,认真反省自己的缺点不足,互谅互让,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翠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闫文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