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40-2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承金被申请人李若晓被申请人李洪臣被申请人李若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承金、李若晓、李洪臣、李诺军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洪臣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