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386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
主要
负责人:王民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东、谢燕珍,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镇阔,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
申请人:杨凤桂,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
申请人:刘东满,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申请人:钟志坚,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
申请人:王明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申请人:郑智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申请人:福建省安溪绿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半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镇阔。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李镇阔、杨凤桂、刘东满、钟志坚、王明郎、郑智勇、福建省安溪绿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镇阔、杨凤桂、刘东满、钟志坚、王明郎、郑智勇、福建省安溪绿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32902.0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镇阔、杨凤桂、刘东满、钟志坚、王明郎、郑智勇、福建省安溪绿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32902.0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