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执2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明与被执行人曾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明,曾小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明,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曾小元,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明与被执行人曾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