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明,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曾小元,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明与被执行人曾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