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户籍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均在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本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工作,其中韩某为前台总监,何某、李某、王某为前台收银员。上述四人经过共谋,利用收取房款的职务便利,私自以“高价改低价”的手段来修改住房单价,造成酒店结算差额共计人民币97432元,截留的房款被四人分赃。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后韩某、李某、王某分别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韩某、李某、王某是自首,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均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的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其中韩某为前台经理,何某、李某、王某为前台收银员。上述四人经共谋利用收取房款的职务便利,私自以“高价改低价”的手段修改住房单价,将差价款占为己有并共同分赃,侵占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97432元。2015年11月12日,何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9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5年12月18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年2月29日,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李某、王某的家属代为先行赔偿被害单位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97432元,被害单位对何某、李某、王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向先行赔偿被害单位的何某、李某、王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代表蔡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害单位报案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市尚德酒店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手册、证明、材料清单、接待/收银操作流程、离职员工工资表,审计报告,关于同意何某、李某、王某家属先行退赃的协议、致司法机关函,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支付凭条,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韩某、李某、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何某、李某、王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作为前台经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其他三名被告人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别。根据被告人韩某、何某、李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洪立
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