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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917号

吴建峰与高健、周伟臣、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吴建峰,高健,周伟臣,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917号原告吴建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朱凤芹(系吴建峰妻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高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周伟臣,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于祥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峰诉被告高健、周伟臣、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立

代理

审判员  冀宇慧

代理

审判员  龚 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