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917号原告吴建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朱凤芹(系吴建峰妻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高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周伟臣,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于祥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峰诉被告高健、周伟臣、平房区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立
代理
审判员 冀宇慧
代理
审判员 龚 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