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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9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清,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921号

原告:夏清,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毛厚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曹城镇中兴路东120号。

负责人:吕宏强。

原告夏清诉被告上海正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夏清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清负担。

审判员  万巧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