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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909号

陈某与商丘市梁园区兰天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商丘市梁园区兰天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明明。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兰天幼儿园。负责人吕华伟,园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升、嵇莉(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兰天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文志林

审判员 赵保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