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昱竹,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女,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上诉人金昱竹与被上诉人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金昱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昱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昱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倩
审 判 员 王纪
代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