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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178号

上诉人金昱竹与被上诉人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金昱竹,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昱竹,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女,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上诉人金昱竹与被上诉人金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金昱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昱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昱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倩

审 判 员  王纪

代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