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再2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祎,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
法定代理人:牟晓洪(系朱某母亲),女,土家族,生于1976年5月8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硒都商城*楼。
负责人:杨文斌,该所主任。一审
被告:朱荣茂,男,土家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一审
被告:康忠清,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一审
被告:冉启安,男,土家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一审
被告:郑健,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再审申请人张祎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并一审被告朱荣茂、康忠清、冉启安、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民申字第028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祎于2016年8月1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朱某已撤销对其的强制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祎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祎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承
审判员 王志荣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