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32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振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秋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