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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268号

胡某某、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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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268号��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肖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孝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某某、廖某某、肖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协助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下达了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2016年8月10日解除了房屋及担保车辆的查封,同年8月19日向祁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土地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