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81号
申请人:郑明泉。
被
申请人:徐飞燕。
申请人郑明泉以被申请人徐飞燕的丈夫陈聪欠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徐飞燕转移财产,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飞燕名下的名爵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Y11**)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飞燕名下的名爵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Y11**)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郑明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