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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财保81号

郑明泉与徐飞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泉,徐飞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81号

申请人:郑明泉。

被

申请人:徐飞燕。

申请人郑明泉以被申请人徐飞燕的丈夫陈聪欠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徐飞燕转移财产,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飞燕名下的名爵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Y11**)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飞燕名下的名爵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Y11**)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郑明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