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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344号

张小利与金文中、张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利,金文中,张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44号

原告:张小利,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文中,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德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小利诉被告金文中、张德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小利于2016年8月1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张小利负担。

审判员  聂卓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