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4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某乙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2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6222082610000609645。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6222082610000609645中的全部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万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