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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执149号

黄新苗与陈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新苗,陈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黄新苗,男,汉族,住徐闻县西连镇下宫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被执行人陈志伟,男,31岁,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钜准村*号***房,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申请执行人黄新苗与被执行人陈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志伟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2357.78元。但被执行人陈志伟拒不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伟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伟存放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1832067帐户上有存款17057.97元。

本院认为:陈志伟上述款项应视为被执行人陈志伟可供执行的标的款,现应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志伟存放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1832067帐户上有存款170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进云

审判员  邓 全

审判员  戴志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康和(2016)粤0825执149号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8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黄新苗,男,汉族,住徐闻县西连镇下宫村398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09103734。被执行人陈志伟,男,31岁,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钜准村6号102房,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04156938。申请执行人黄新苗与被执行人陈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志伟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2357.78元。但被执行人陈志伟拒不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伟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伟存放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1832067帐户上有存款17057.97元。

本院认为:陈志伟上述款项应视为被执行人陈志伟可供执行的标的款,现应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志伟存放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1832067帐户上有存款170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进云

审判员邓全

审判员戴志彪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