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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行终150号

房顺祥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顺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顺祥。委托代理人杜业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吕家沟。法定代表人叶宏猛,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XX飞,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委托代理人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顺祥因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3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对沈阳兴邦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公路行政处罚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高代

审判员 刘爱臣代

审判员 张少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