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54号。被执行人蒋健吾。被执行人曹滨滨。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健吾、曹滨滨、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644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健吾、曹滨滨、王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借款本息162629.93元。现被执行人蒋健吾、曹滨滨、王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