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573号罪犯吉夫菲呷,男,1978年3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夫菲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夫菲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