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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02号

刘建设与水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设,水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02号

原告:刘建设,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霄,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巧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刘建设诉被告水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刘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刘建设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

人民陪审员  王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