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02号
原告:刘建设,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霄,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巧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刘建设诉被告水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刘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刘建设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
人民陪审员 王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