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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萝民初字第241号

吴立福诉武秀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立福,武秀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立福,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武秀岭,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隆成,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福与被告武秀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福于2016年8月19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陆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金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