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立福,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武秀岭,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隆成,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福与被告武秀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福于2016年8月19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陆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金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