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住所地龙川县。负责人陈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剑雄。委托代理人骆友增。被告魏佛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叶霄军,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诉被告魏佛全、叶霄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古宏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刁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