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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403号之一

曾开富与林文钦、郑雪梅、郑秀国、胡美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开富,林文钦,郑雪梅,郑秀国,胡美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开富,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文钦,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雪梅,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秀国,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胡美贞,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曾开富与被执行人林文钦、郑雪梅、郑秀国、胡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开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文钦、郑雪梅、郑秀国、胡美贞偿还借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八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郑秀国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郑秀国的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陈 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