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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098号

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与固原万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固原万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负责人刘立群,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有强,男,该大队参谋。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固原万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区。法定代表人金玉成,经理。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与被执行人固原万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固原公(消)行罚字[2015]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万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认为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10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伏志刚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