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
法定代表人:傅光用,主任。
上诉人王玉谋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泽崖村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玉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以被上诉人泽崖村委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使被上诉人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亦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规范的对象为非法集资的一方,而非具体的借贷行为,如具体自然人与该非法集资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应允许受害人在程序上有选择权。即使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诉讼双方合同约定明确,资金往来清楚,上诉人选择了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依法裁判,指令审理。王玉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泽崖村委退还原告订房诚意金2万元,支付订房奖励金(利息)4800.00元,赔偿违约金18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玉谋的起诉。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事实,公安机关已经对被上诉人泽崖村委法定代表人傅光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上诉人王玉谋所诉事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上诉人王玉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伟杰
审判员 徐连宏
审判员 侯 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