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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387号

李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8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家翔,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胤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