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38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家翔,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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