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639号
原告:陈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付某某,住南昌县三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俊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