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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639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639号

原告:陈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付某某,住南昌县三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俊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