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207号罪犯姚成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文盲,现在北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嘉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成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12年10月18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姚成生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65分,获表扬9次,被评为2016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姚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成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