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8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代洪,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思南县许家坝镇笔架村桃子坝组。2012年1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3月28日假释,2015年8月15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代洪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代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简代洪、罗承彪(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上溪镇四海大道寺口蒋路段桥洞附近的吴畈路,由被告人简代洪驾驶助力车载着罗承彪尾随并靠近独自驾驶电瓶车的被害人何茂仙,趁其不备之机,由罗承彪抢得被害人何X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简代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的陈述,证人干X、孙X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录像及照片,寺口蒋抢夺案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简代洪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代洪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简代洪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代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简代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