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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060号

王传荣与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传荣,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3民初1060号原告王传荣,女。被告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继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传荣诉被告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薛善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荣、被告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继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5年至1999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元,2016年3月个人往来账面存款20237元,共计34237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34237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三份、内部往来余额表和科目余额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借款的是事实存在,被告同意偿还,但目前村里经济困难,一次性偿还有困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传荣与李德财(曾用名李平)于1966年结婚,二人生育四名子女。李德财于2002年过世,其父母亦已过世多年。1990年至1996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王传荣丈夫李德财借款共计26000元,并出具借据三份,经被告偿还后仍欠14000元。另有20237元欠款记载于本北村内部往来余额表中。现原告王传荣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两笔款项共计34237元。原告王传荣的四名子女均放弃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的34237元欠款应属李德财与原告王传荣共同财产,诉讼中,其四名子女表示放弃相应权利,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34237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423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王传荣34237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宝清县青原镇本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薛善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