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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475号

黄章云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黄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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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章云,男,1948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廖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章云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章云及其辩护人廖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章云在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成都航天医院”大门外遇见正放学回家路过此地的被害人蒋某1(女,2008年6月9日出生),被告人黄章云以购买其尿液为由,将被害人蒋某1带至马路对面的鲸龙路76号路边树林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致被害人阴部流血。当时16时许被群众发现后将被告人控制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章云挡获归案。

被告人黄章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提出���时只是为了确认接尿的位置,所以摸了一下,被害人也没有流血。

被告人黄章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黄章云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二、被告人黄章云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章云出生年月等自然人信息。

三、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4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在龙泉长柏路鲸龙路口将被群众拦住的被告人黄章云挡获。

四、被害人蒋某1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蒋某1,女,2008年6月9日出生。

五、检查笔录,被害人蒋某1的门诊病历,成都航天医院诊断证明书,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蒋某1案发当日外阴及处女膜充血发红并有明显渗血,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害人带血内裤并拍摄照片。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天网监控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现场情况及被告人、被害人在监控中出现的情况。

七、被告人黄章云的住院病历,芦溪河社区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章云曾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脑外伤住院,曾在芦溪河社区长柏综合楼屋顶放火。

八、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有两个女娃娃向其求救,说有个小女孩被一个老头强奸了,自己和同事把老头拦下。

九、证人成某、向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两人一起在航天医院大门附近韵达快递寄东西,看到一个老头带着一个小女孩往公路对面的树林里走,两人前去查看,没有看清树林里的情况,后来看到老头从树林里面走出来,���手里拿着一个空脉动瓶往包里装,小女孩跟着出来,在哭,并提了下裤子,裤子凌乱,鞋上有泥巴,同时用手捂着下身会阴处,问她一直哭,并称下身痛,证人遂找了城管拦住老头并报了警。

十、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案发后被害人的表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案发当日被害人所穿的内裤。

十一、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章云平时说话有点不正常,爱骂人,反应慢,记性不好。

十二、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证实黄章云在羁押过程中表现正常,但是耳朵听力不好。

十三、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章云曾因车祸脑部受伤,未患过精神疾病,反应慢,耳朵背,记性不好,有时感觉有些恍惚。

十四、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载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给我说要给我钱,然后将我带到马路对面��草丛和树后面,直接脱了我的裤子用手摸尿尿的地方,摸了几下把裤子提起来,但接着又把我裤子脱了又摸了一下我尿尿的地方,还喊我摸他尿尿的地方,我没有摸。他摸我之前我不痛,摸了以后就痛,我痛的时候叫了几声。

十五、被告人黄章云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载明,2016年5月24日,我吃了午饭出门去逛,我在路上就想起了之前碰到一个治病的,说我要去找一个12岁以下的娃娃,接点尿喝,就能治我的病,当时我走到了龙泉航天医院门口边边上,我就看见一个小女娃娃,我就问那个小女娃娃,问她好多岁,她说只有几岁,我就说找她要的尿,喊她窝了,我拿钱给她,她答应了,我就带着她过了马路,到路边几棵树底下。然后就喊她窝尿,她自己脱裤子脱下来,我就帮她脱,并拿瓶子去她窝尿的地方,她没有窝尿,我就用手去摸了她窝尿的���方,她就喊痛,我就没摸了,接着我又喊她摸我的下面,她说她不摸,然后就结束了,她就自己把裤子拉起来穿好。我摸她一是找准地方好接尿,还有就是当时看见她那个样子,心里头一下子就想去摸,觉得摸了心里头舒服,然后我就去摸了两下。我喊她摸我是摸我窝尿的地方,就是生殖器官,她摸我的话我觉得舒服。我晓得男女有别,我的生殖器官正常的嘛,就是我老婆可以摸。

十六、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十七、被告人黄章云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成某、向某辨认被害人黄章云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十八、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黄章云患有脑外伤后综合症,对其2016年5月2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章云提出案发当日是为了接尿才摸了被害人,并且没有将被害人摸流血,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黄章云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章云在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成都航天医院”大门外遇见正放学回家路过此地的被害人蒋某1(女,2008年6月9日出生),被告人黄章云以购买其尿液为由,将被害人蒋某1带至马路对面的鲸龙路76号路边树林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致被害人阴部流血。当时16时许被群众发现后将被告人控制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章云挡获归案。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黄章云患有脑外伤后综合症,对2016年5月2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黄章云及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蒋某1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章云为寻求刺激,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害人蒋某1未满十二周岁,对被告人黄章云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章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章云在此次犯罪中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章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章云猥亵儿童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章云的犯罪事实、��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章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羽巾

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

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静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