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891号
原告:施汝钰。
被告:方云赛。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汝钰与被告方云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汝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汝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汝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施汝钰负担。
审判员 覃永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福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