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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1891号

施汝钰与方云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汝钰,方云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891号

原告:施汝钰。

被告:方云赛。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汝钰与被告方云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汝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汝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汝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施汝钰负担。

审判员  覃永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福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