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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337号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37号李志厚,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运河路169号。邵瑞,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郭屯乡邵楼村。李俊涛,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熬盐场村155号。本院在执行李志厚申请邵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厚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6民初2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