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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字1328号

赵振英与赵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振英,赵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民初字1328号

原告:赵振英,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原告赵振英与被告赵洪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赵振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鑫、被告赵洪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振英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前后邻居,2016年1月30日下午17点30分,在大名县旧治乡旧治中村,杨国虎、赵振英(孕妇)与赵洪涛因索要工资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赵洪涛将赵振英推倒在地,致赵振英受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振英的伤构成轻微伤。事情发生后,大名县旧治派出所赶到现场,120急救车江原告送到大名县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9324.07元,生活补助费50元/天X29天=1450元,误工费42.8元/天X29天=1241元,护理费42.8元/天X29天=1241元,营养费30元/天X29天=87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9126元。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给原告精神和经济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126元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洪涛当庭辩称:应该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原因及原告伤情;3、医学诊断书一份。证明原告在大名县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为先兆早产;4、原告住院病例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情况系先兆早产;5、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原告住院花费8924元;6、损伤程度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为身体损伤程度鉴定花费400元;被告赵洪涛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1、2、3、5、6均无异议;证4、有异议,原告住院生孩子和我与其发生冲突无关。被告提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调取证据如下:证据1、2016年1月30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赵洪涛询问笔录;证据2、2016年3月15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赵洪涛询问笔录;证据3、2016年1月30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赵振英询问笔录;证据4、2016年1月30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杨国虎询问笔录;证据5、2016年3月9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杨国虎询问笔录;证据6、2016年1月30日大名县旧治派出所张燕询问笔录;证据7、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据8、原告赵振英受伤照片2张。对于以上证据原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证据3、4、5、7、8无异议,对证据1、2、6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2、5、6、7、8无异议,对证据3、4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调取的证据1、2、3、4、5、6、7、8为公安部门依法制作的,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下午17点30分,在大名县旧治乡旧治中村,原告赵振英与被告赵洪涛因所要工资发生纠纷,引起打架,事情发生后,大名县公安局旧治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并于2016年3月15日询问赵洪涛笔录,在该笔录第2页第14行“……我抓住赵振英的同时往她胸口一推,赵振英一歪坐在地上了……”2016年1月30日询问赵振英笔录第一页第27行“……赵洪涛把我推倒了。”大名县公安局旧治派出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大公(旧)行罚决字(2016)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赵洪涛……2016年1月30日下午17点30分,在大名县旧治乡旧治中村,杨国虎、赵振英(孕妇)与赵洪涛因索要工资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赵洪涛将赵振英推倒在地,致赵振英受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振英的伤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赵振英伤情鉴定书、伤情照片、赵振英病例等证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洪涛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事情发生后,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到大名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例入院病案首页主要诊断结论为“先兆早产”,出院记录中载明赵振英的入院情况“……外伤后不规则腹痛1小时“。原告赵振英于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2月28日在大名县人民医院住院29天。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伤者赵振英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400元。另查明,原告赵振英及其护理人员杨国虎均为农业户口。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因索要工资的事发生争执,被告赵洪涛将原告赵振英推倒在地,致赵振英受伤,事情发生后,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到大名县人民医院救治,××例入院病案首页主要诊断结论为“先兆早产”,被告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赵振英受伤的损失经本院审查认定为:1、医疗费8924.07元(8679.87元+60元+124.20元+60元);2、营养费870元(29天×3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29天);4、误工费1224元(15410元∕年÷365天×29天,15410元系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护理费1224元(15410元∕年÷365天×29天);6、鉴定费400元;以上共计13512.07元。原告应承担多诉部分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请求,证据不足,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振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12.07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赵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海燕

审 判 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任奕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