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036号
申请执行人:孙在和,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天文,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牙正琴,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孙晓东,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张树贵,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孙在和申请执行王天文、牙正琴、孙晓东、张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在和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060.00元,已执行20000.00元,未执行4206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文、牙正琴、孙晓东、张树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天文、牙正琴、孙晓东、张树贵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刘文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