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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149号之一

袁立泉与刘铁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立泉,刘铁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立泉。被执行人刘铁球。申请执行人袁立泉与被执行人刘铁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铁球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75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创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