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669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涛,总经理。
被告:巴州亚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乌咯公路北侧鲁新橡胶厂东)。
法定代表人:梅德勇,总经理。
被告:梅某某,巴州亚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某,巴州亚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莱芜市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亚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巴州亚村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