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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1061号

胡毅涛与温涛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毅涛,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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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061号原告胡毅涛,男。委托代理人武林丽,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介休市XX镇XX村村民,住本村,系胡毅涛之妻。被告温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毅涛诉被告温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毅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毅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 铁 峰

人民陪审员 鲁 海 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有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