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061号原告胡毅涛,男。委托代理人武林丽,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介休市XX镇XX村村民,住本村,系胡毅涛之妻。被告温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毅涛诉被告温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毅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毅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 铁 峰
人民陪审员 鲁 海 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有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