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财保521号

贺照森与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照森,安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521号

申请人:贺照森。

被

申请人:安磊。

申请人贺照森因与安磊于2016年7月1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安磊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贺照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照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安磊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于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