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521号
申请人:贺照森。
被
申请人:安磊。
申请人贺照森因与安磊于2016年7月1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安磊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贺照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照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安磊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于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