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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执205号

执行人乐一某与被执行人胡一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一某,胡一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乐一某,女。被执行人胡一某,男。申请执行人乐一某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一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执行。查明,被执行胡一某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自本院2015年9月11日扣划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安县支行帐户中(帐号:606426005230069315)的存款人民币2400元,用于支付其儿子胡诗烨从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的扶养费后(每月人民币200元)。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被执行人胡一某又继续拖欠了其儿子十三个月的扶养费人民币2600元。本案执行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胡一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一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安县支行帐户中(帐号:606426005230069315)的存款人民币265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n5l6g2cak6jlmqo1jb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王春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审核:韩卫东撰稿:韩卫东校对:王春茹印制:王春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9日印制(共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