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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17号

阮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17号原告阮某,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

审判员  陈家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