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88号
原告:季慎林,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丁,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季慎林与被告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季慎林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慎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季慎林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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