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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088号

季慎林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慎林,丁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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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88号

原告:季慎林,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丁,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季慎林与被告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季慎林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慎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季慎林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军军?PAGE??PAGE?1? 来自: